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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產逾5萬美元須申報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

October 30, 2011 06:02 AM | 30623 次 | 0  | 136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針對台灣炒得沸沸揚揚的「肥咖條款」,會計師李新忠在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29日舉行年終稅務講座上指出,該條款其實就是美國政府去年通過的「外國資產帳戶稅務遵守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

該法案由於國外阻力頗多,已將凡在美投資的海外金融機構須向美政府申報海外美國人帳戶的生效時間,由2013年延後至2014年。但仍要求明年4月15日所得稅申報截止日時,若海外帳戶及資產超過5萬美元,須與稅表一起申報。

李新忠說,國稅局曾制訂出這項申報要求的8938表格草本,雖非最後版本,仍具參考價值,因符合要求者可開始搜集資料。根據草案,凡住美國的單身或已婚但分開申報所得稅者,12月31日年底時若海外帳戶及資產超過5萬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海外帳戶及資產超過10萬元,須申報8938表。定居國外的同樣納稅人年底時海外帳戶及資產超過20萬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超過40萬元,也須申報。

已婚且共同申報所得稅的人,若住美國且年底時海外帳戶及資產超過10萬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超過20萬元,若定居國外,則是年底時資產超過40萬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超過60萬元,也須申報。

李新忠說,肥咖條款與1970年代生效的「外國財務帳戶申報法案」(Foreign Bank &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 ,簡稱FBAR)不同。後者規定只要納稅人前一年在海外銀行或證券公司的財務帳戶最高總值超過1萬元,須於次年6月30日前另填TDF90-22.1表,向財政部申報。

肥咖條款規定須申報的海外資產範圍則比FBAR廣,尚包括海外公司股分、合夥利得、納稅人為受益人的海外信託帳戶或遺產信託等,唯未包括房地產。

對依照肥咖條款申報8938表格的納稅人,在某些情形下很可能仍要申報TDF90-22.1表。如納稅人在台灣的銀行年底時存款超過11萬元,兩個表格就都要申報。

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會長施啟祥指出,肥咖條款包括在去年3月18日歐巴馬總統簽署生效的「雇用誘因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簡稱HIRE)內。由於實施雇用誘因法案處處要用錢,政府於是另訂肥咖條款增加稅收。國稅局最聰明之處在於試圖逃過主權爭議,避開與外國政府的外交部、財政部打交道,直接與在美國有投資的金融機構交涉。但從各種跡象看來,外國政府似乎並不願意配合。

但施啟祥說,外國的金融機構若想在美國做生意很難不買帳,否則就在美投資所生利息、股息等收入,將被預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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