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逾兩年 即失健保資格


記者詹建富、陳惠惠台北18日電

October 18, 2011 06:00 AM | 4825 次 | 1  | 27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衛生署健保監理委員會昨天決議,刪除現階段出國停、復保規定。一旦拍板實施,未來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有戶籍者,就要繳交保費。現階段規定,台商、留學生出國滿六個月以上可辦理停保、暫不繳保費的規定將取消。

案例一:劉先生明年初準備赴美國進修,預計年底才會返台省親,他需向健保局申請停保嗎?

●現制:在台設戶籍滿四個月,都要參加健保。若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可選「繼續加保」或「辦理停保」;出國續保者,需繳保費,若在海外緊急傷病就醫,返台後可申請核退自墊的醫療費用;但不能申請追溯補辦停保,或要求退還出國期間繳的保費。

●新制:沒有停保問題,繼續納保。

案例二:魏小姐五年前嫁到日本前申請停保,唯不到三個月即遇父喪返台,停留半個月後返日。後來她接到健保局通知,竟需補繳過去五年保費。

現制:雖出國逾六個月可申請停保,唯若每次出國未滿六個月即返台,即不符合停保規定。且她在奔喪後離開國門,並未再次申請停保手續,健保權益一直都還保留,所以註銷停保並追繳停保期間的健保費,當然她在這段期間若在國外就醫,也可依健保相關規定,在期限內申請核退。。

新制:參照案例四,兩種情況,不同處理方式。

案例三:陳先生被派往大陸任職,去年3月向健保局申請停保,今年2月返台過年一周後,又回上海工作,最近他突然接到健保追繳今年3月到8月的保費。

現制:出國前辦停保者,返國不論停留期間長短,應自返國日起辦理復保,填具「復保申請表」,檢附戶籍謄本及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影本,向投保單位辦理復保。預定再出國逾六個月,需重新申請停保,否則都視同在保身分,追繳保費,但此期間的緊急醫療費用,可申請核退。

新制:若在台仍有戶籍,繼續納保,沒有停保問題。

案例四:張先生計畫明年8月移民加拿大,他的大伯父則在三年前已移民,二代健保明年7月上路,他和大伯父的健保身分有何不同?

新制:張先生若出國兩年以內,只要在台仍設戶籍,仍需繼續投保,不得停保。至於他的大伯父,則有兩種情況發生,一是凡出國已超過兩年,戶政機關會自動註銷其戶籍,也喪失健保資格,需在返台後重新設籍滿六個月,才能加入健保;第二種情況是,大伯父如果在過去兩年內仍有健保投保紀錄,在設籍當天,就可重新取得健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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