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美證(白皮書)



如果你是綠卡持有人,但是必須離開美國一年以上,請你啟程離開美國前,先到移民局申請一份回美證。美國在台協會不能受理回美證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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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有關回美居民簽證


永久居民﹝又稱永久居留權或綠卡持有人﹞或有條件的居民﹝CR﹞,


長期居住在美國境外的時間超過一年或超過回美許可證的效期者,


將需要一個新的移民簽證再進入美國和恢復繼續永久居留‧


根據美國簽證法規定,簽發給回美居民特別的簽證針對美國永久居民滯留在境外係因個人無法控制的情況。


 本網頁有關回美居民簽證。 如果您是永久居留權持有者,在綠卡規定的效期﹝一年﹞或回美許可證的效期﹝二年﹞無法回美,您可能有資格向最近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回美居民﹝SB-1﹞的特別移民簽證。


如果您的回


美居民身份申請被批准,將省卻須向美國國土安全部﹝DHS﹞,美國公民及暨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移民簽證申請的程序。您將需要為提出回美居民申請書和後續的回美居民簽證申請而面談。每一位回美居民﹝SB-1﹞的申請人為符合移民簽證資格,需完成體格檢查。因此包含繳交簽證手續費和體格檢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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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89年後取得的綠卡因其是十年效期,到期時應該換卡,而實際上拿了綠卡而常期離美的人不少,


 


按照美國移民法的一些相關規定,每一綠卡身分者,每一年要有二分之一時間居住在美國,如果無法居住,在離開美國之前應申請長期離境許可


 




長期在外國滯留不歸則有可能被移民局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而吊銷其綠卡




一般來講綠卡持有者每次出境不應當超過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回美證又常被稱為白皮書,是專門為那些事先知道自己可能在美國境地外停留超過1年時間的綠卡持有人使用的簽證替代文件。


 


如果綠卡持有人在離開美國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會在美國境外停留超過1年時間,那麼,綠卡持有人就可以在離開美國之前先申請“回美證”。


 


回美證是在有綠卡的情況下,移民局允許其持有人在境地外停留不超過兩年的時間。


 


申請人主動申請回美證,表明申請人想在離開美國超過一年時間後再回到美國,這就證明申請人有將美國作為其永久居留地的意圖。


 


回美證不可以延期,且只能在美國境地內申請。


 


所以,如果綠卡持有人需要在美國境外停留兩年以上的時間,就必須在兩年時間到期之前先回到美國,然後再在美國申請新的回美證。


 


回美證申請需填寫美國移民歸化局的131表格。




 




白皮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如果申請人曾經在提出申請之前的五年當中有四年人在境外


 


白皮書的有效期則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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