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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加州購屋抵稅 可通吃


編譯組綜合2日電

April 03, 2010 03:00 AM | 1314 觀看次數 | 15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聯邦政府提供的8000元購屋抵稅計畫在4月30日結束,而剛於上周通過延長的加州1萬元購屋抵稅計畫則於5月1日開始,那麼加州的購屋者是否可以同時兼取這兩項抵稅優惠呢?答案是:可以。


如要兼取兩項抵稅優惠,關鍵在於掌握時間:必須在4月30日前與賣家簽好有約束力的買賣合約,但是卻不在這天前完成交易,而延後至5月1日以後才完成交易。


由於買賣合約對交易有三個月限期規定,所以最遲須在6月30日前完成交易。


現在已跟賣家簽了買賣合約的購屋者,如要將成交易日期延後(5月1日以後),必須先取得賣家和借出房貸的銀行同意。北加州房地產經紀李察‧雷德蒙(Richard Redmond)說:「延後交易日期,賣家應會同意。因為目前仍是買家市場,但是賣家可能會要求一些回報。另外,如果買家已鎖定了房貸利率,要銀行同意延後交易日期,房貸利率可能會被提高,或者費用增加。」


當然,購屋者必須符合兩項抵稅計畫的資格。在聯邦的計畫方面,首次購屋者才可以獲得8000元的優惠;如果不是首次購屋者,而是已有房子的人,也可另購房子代替現有的住宅,這類購屋者的抵稅額為6500元。


無論是8000元或6500元,購買新屋或二手屋都符合資格。另外,申領聯邦抵稅優惠的人,還有收入限制,以及所購房子的房價也不能超過80萬元。


至於加州的計畫,1萬元的抵稅額,須分三年扣稅,每年為3333元。申領者沒有收入限制,也沒有房價限制。


如果是首次購屋者,可買新屋或二手屋。如果已是屋主,則只能購買新屋才算符合資格。


另外,購買期必須為5月1日至12月31日。


希望取得抵稅優惠的加州購屋者,必須徵詢熟悉兩項優惠計畫的經紀人,以免出現失誤。


舊金山的西貝兒‧狄米曼(Sibel Demirmen)和丈夫正在辦手續購買北加州聖拉菲(San Rafael)的一棟房子,他們原來打算在4月30日前完成交易,以便取得聯邦的8000元抵稅額。


現已徵得賣家的同意,將交易日期延至5月4日,因此大有機會同時取得聯邦和加州兩項優惠。


北加州聖他路薩(Santa Rosa)的麥特‧杜菲(Matt Duffy)的情況則有點不同,他和妻子正要購買的一棟房子,屬於短賣(short sale)的房子(售價低於所欠房貸)。賣家1月同意接受他們出價,兩家借出房貸的銀行也於兩周前同意在4月26日完成交易。


由於州政府在上周延長了1萬元的抵稅優惠,杜菲於是向兩家銀行要求延後交易日期,但其中一家不同意,所以杜菲無法取得加州的1萬元優惠,只能保住聯邦的8000元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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