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4
從世界日報知悉:
歐巴馬總統6日簽署通過延長首次購屋者抵稅額,並增設換屋者抵稅額法案!
法案11月6日簽字通過,自7日起至明年5月1日前,
凡簽下購屋契約(binding sales contract)、且在6月底前完成交易的首次購屋者,
只要過去三年沒有自住屋,且自購屋日起將以該屋做自住屋達三年,最高可獲8000元抵稅額。
首次購屋包括因工作遷移、三年前將自住屋轉成出租屋,另在新工作地租屋對象。
同一時間內,過去八年住在自住屋達五年的有產階級,
如果購買另一棟80萬元以下房子,且打算將其做為自住屋至少三年,
最高可獲6500元抵稅額。
該法案並修訂調整後所得限制,讓更多人可利用。
單身從7萬5000元至9萬5000元間,提高至12萬5000元至14萬5000元間。
即12萬5000元以下可拿全額,超過14萬5000元沒資格拿抵稅額。
夫妻合併申報從15萬元至17萬元間,提升至22萬5000元至24萬5000元間,
即22萬5000元以下可獲全額,超過24萬5000元無法獲抵稅額。
但新法增加房價限制,都以80萬元為上限。
另由於有申報者詐欺,新法規定申報所得稅表時須附上房屋交易完成聲明,否則不會核准抵稅額。
抵稅額並只適用於滿18歲的美國稅法居民。
雖然過去非法移民只要報稅,也被視為美國稅法居民。
但新法強調不適用於非法移民。
如果申請人是受撫養人,也沒有資格獲抵稅額。
但未滿18歲的申請人只要已婚,且配偶滿18歲,仍有資格享有抵稅額。
國稅局近日要求已申報抵稅額的納稅人,提供文件證明新購房屋為自住屋。
文件包括上有當事人姓名、地址、過去兩個月的銀行提存書面,
過去兩個月的房貸給付書面,駕照及汽車登記書面等。
相信未來利用新法申報抵稅額者,也會被要求提供類似證明。
新法通過的房屋抵稅額都是可退稅的抵稅額。
假設申請者須給付國稅局4000元稅金,但有資格申請8000元首次購屋抵稅額,
不但不須付4000元,還可獲4000元退稅。
換自住屋者也一樣,假設須付3000元稅金,不但不須給付,反而可獲3500元退稅。
新法才生效,部分施行細則尚不明確。
如更換自住屋者,第一棟自住屋是否須賣掉,
才有資格領取高達6500元抵稅額,目前會計師有不同解讀。